第一百三十五章 流人和大内高手(1 / 4)
古代中国对于“流放”刑罚的使用,有一种说法是从秦汉时期开始的。到了南北朝的时候,统治者将“赦死从流”确定为量刑原则,流刑成为封建五刑之一。 隋唐时代,正式确立了以“徒流刑”为中心的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制,流刑居于第二位,处于死刑之下、徒刑之上的重刑地位,并一直沿用至清代。 清代早中期,官府将犯人流放到东北,主要是出于惩治罪犯、抗击沙俄入侵、维护统治这三个目的,属于强制进行的军事或政治性移民。 比如因文字狱流放到宁古塔吕留良家人,比如一柱楼诗案的鲁寿山、徐氏兄弟等人,这都属于政治犯;除此以外,还有大批的抢劫犯、诈骗犯、盗窃犯、以民告官(乾隆以前规定,以民告官赢了也要流放三千里)、革职罢免的官员及家属,乃至犯罪的太监和旗人。 宁古塔、三姓衙门、打牲乌拉、尚阳堡、奉天、黑龙江这些流放地点的设立,是根据不同的罪行来决定的。 比如尚阳堡(在辽宁开原县东四十里),顺治十四年清廷规定,凡私铸铜钱的,首犯和铸钱工匠处斩,从犯和知情人绞监候,而帮着卖钱的中间商、商户、小贩人等,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。 再比如宁古塔,顺治十八年规定,所有涉及逆案的犯人发配宁古塔;到了康熙五年的时候,清廷规定所有贪赃的衙役罪应流放的,发配宁古塔;康熙二十二年和二十三年,增加所有逃跑三次被抓的家奴、盗窃三次以上、免死减罪一等、拐卖人口、下药拐卖人口的,以及同案知情犯,一律发配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。 甚至连旗人诈骗谋害平民性命的,最后也会被判流放宁古塔。 至于发配到黑龙江的,那就都是重刑犯或屡教不改的人了。也就是说,发配到吉林、奉天地区的犯人如果在流放地再次犯罪,那除了死以外就是发配更远的黑龙江。 还是要用吕留良的后代做例子。 乾隆元年(1736),清廷出了新规定,无论满汉奴隶,如果家里有人曾当过官或是出过举人、贡生、监生的一概免其为奴。即于戍所,另编入该旗、该营,令其出户当差。这就是从政治性流放转为军事性移民戍边。 因为这个规定,一些为奴的犯人为了免除罪奴身份,便想尽办法获取监生功名。乾隆三十七年,吕留良的孙子呂懿兼就托人偷偷在京城办了监生的身份。结果后来他的侄子呂敷先再想办时东窗事发,侄子控告叔叔私办捐监。最后叔侄两人和家属都被再次发配黑龙江。 赵新讲到这里,话锋一转说道:“这些为奴的汉人里有没有文字狱受冤屈的?不用说,徐家兄弟俩、鲁寿山、潘秀成就是最好的证明!可是有没有大奸大恶的人?肯定有啊!贪官污吏、盗窃犯、人贩子、下药迷人的等等。 难道我们对这些人也要网开一面去热情欢迎吗?能不审问清楚吗?搞不好有些人会成为我们这里的定时炸弹!” 刘铮喏喏的不说话了,洪涛却继续追问道:“赵总,感谢你给我们上了一课。不过像你说的,如果这些人中真有大奸大恶的怎么处理?” 赵新微笑说道:“劳动改造啊!我们又不是满清,基本的人权总是会保障的,吃饱穿暖没问题。” 西拉河东岸的射击训练场,这里暂时被辟为俘虏营。新的射击训练场将搬到赵亮工坊的东侧。 此时,一千多新兵正在忙碌,在俘虏营的周围架设围墙,搭建瞭望塔;而那些俘虏则被两个连的持枪士兵严密看守。至于那位被俘的“大内高手”,则被送到了片山勘兵卫的警察所单独关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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